汉江师范学院运动队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汉江师范学院教学奖励管理办法(试行)》、《汉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化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规范化管理,切实提高我校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升学校的知名度,增强学生的荣誉感、凝聚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推动学校体育运动的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队的界定
本办法所涉及的运动队是指所有经过校体委研究批准后组建的汉江师范学院学生运动队。
第三条 运动队的管理领导机构
设立汉江师范学院运动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运动队的各项领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校各职能部门及运动员所在学院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
第四条 运动队的组建
校体委根据不同运动项目发展和对外参赛需要,每年组建一定数量的运动队。组建步骤为:第一步,校体委根据需要,下达组队与参赛任务;第二步,经体育学院推荐,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遴选教练员,上报组队名单;第三步,校体委审批后,下发组队通知开始训练。
第五条 运动队的设置
学校运动队现有项目:田径、体操、武术、体育舞蹈、健美操、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散打。
运动队的人员编制:各运动队设置领队1名,主教练1名,助理教练1名(特殊项目可增设1名助理教练),运动员人数按照参赛项目及要求选拔。
第二章 领队管理
第六条校体委根据各运动队的实际需要,研究是否任用领队及确定领队人选,在组队通知中注明。
第七条 领队职责
1.全面负责运动队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2.负责运动队的训练考勤并按照校体委的要求,督促教练员按月上报考勤记录,比赛前督促主教练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报书》上报校体委,比赛结束后督促主教练提交参赛总结和材料整理。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八条 教练员聘任
1.教练员的选拔与聘任是由校体委根据需要,下达训练与参赛任务,体育学院接到任务后,各项目专项教师提出申请、填写教练员申报书,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校体委审查通过后正式下达组队训练通知。
2.校体委根据教练员的阶段训练情况和实际需要有续聘、停聘和解聘教练员的权力,聘期为一年。
3.每名教练员只能参与一个体育竞赛项目的组队、训练及比赛任务,在同一项目内最多可兼任两个代表队(国家级、省级、市级)教练员。
第九条 教练员职责
1.负责运动员的选拔、现状诊断及训练目标的确定,制定并实施训练计划,控制运动训练过程。
2.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训练水平。
3.主动配合领队做好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学习、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做好运动员的医务监督和伤病防治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校体委上报训练计划、训练笔记。
6.比赛前,主教练填写《汉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项目申报书》上报校体委。
7.比赛结束,主教练完成参赛总结和材料整理并及时上报校体委。
第十条 教练员权力
1.在业务训练管理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支配权。
2.在选拔和调整运动员方面具有人事权。
3.在训练安排方面具有制定和实施训练计划权。
4.在后勤服务方面具有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教练员待遇
1.教练员根据《汉江师范学院教学工作量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八条“指导体育运动队课外训练工作量”:指导运动队课外训练工作量每次(不少于1.5小时)计1个标准分,根据考勤记录核算,每支运动队全年不超过72个标准分,计取工作量。
2.教练员及工作人员外出参赛期间的教学任务待回校后补课完成。
第十二条 教练员奖励
经校体委研究批准的对外参赛运动队,取得成绩后,教练员按照《汉江师范学院教学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二条“实践教学建设类(学科竞赛指导)国家级A类、国家级B类、省级A类、省级B类”相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十三条 教练员考勤
由校体委全程监督,平时训练至少一周2-3次,赛前集训不少于一周3-4次。
第四章 运动员管理
第十四条 运动员选拔
以校内比赛及选拔赛的成绩为依据,根据相应比赛运动水平情况,选拔我校普通学生运动员和体育专业学生运动员。
1.运动员选拔程序:个人申请、测试考评。
2.运动员测试考评小组由各项目教练团队组成。
3.运动员的选拔根据各运动队的实际需求与发展状况择优选拔。
4.由各项目教练员团队研究,并报请运动队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运动员职责
1.运动员选入校队后,要有明确的训练目标、计划,要服从领队、教练员的管理和指导,训练时不准迟到、早退、旷练,认真执行教练的训练安排,刻苦训练,积极、认真、主动地完成训练任务,并积极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2.运动员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运动员如果无故旷训累计达训练周期五分之一或迟到累计达到训练周期的四分之一者,将取消运动员资格。
4.运动员进入校运动队后,刻苦训练,并在正式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但因比赛、训练时导致伤病不能正常训练、比赛而被迫离队者,可酌情享受运动员的相关待遇。
5.运动员外出参赛期间统一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十六条 运动员奖励
经校体委研究批准的对外参赛运动员,取得成绩后,按照《汉江师范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学科竞赛奖励标准(学生),国家级A类、国家级B类、省级A类、省级B类、校级A类”相关规定申报奖励。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经校体委批准的参赛队,所有领队、教练员和运动员,必须签订赛风赛纪责任书。
第十八条校体委未列入参赛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参赛。根据具体情况,校体委将进行研究,采取“以奖代训”、“提供车旅”、“只赛不奖”、“自筹经费”等形式批准参赛。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主任:於全收
副主任:肖 嵘
成员:赵盛国 赵 鹏 张 鸿(兼任办公室主任)刘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