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教师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提高教师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国家精品开放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1〕8号)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教师〔2011〕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教高厅〔2012〕2号)有关要求,决定启动实施教师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计划。现将《教师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教师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工作。申报工作中所有纸质材料请寄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教师培养处,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联系人:王克杰,电话:010-66096906,电子信箱:peiyangchu@moe.edu.cn。
附件:教师教育国家级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计划实施办法.doc
教育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