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方法》(教体艺〔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全日制学生均按本《标准》进行测试,每个年级每学年进行一次。
第三条严格按照《标准》测试的要求,加强对测试人员的培训和测试器材的检测,确保测试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客观性,真实反映学生体质健康的状况。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四条体测中心职责
1.负责《标准》的测试,每学年的9-11月份将分别对全校的三个年级进行体质测试,并对成绩进行评定、汇总、归档和上报等。
2.对于《标准》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体质测试中心应于每年3-5月底前进行补测。
3.组织相关测试人员的培训和做好测试场地、设施、器材和准备工作。
4.制订学年《标准》实施工作计划。
5.定期召开会议,对《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和解决。
6.每学年组织对《标准》实施结果进行专题研讨。
7.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部署,安排实施《标准》,并及时将测试结果报送至教育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第五条院医务室负责提供因病、残免予执行《标准》学生的证明工作。
第三章 测试项目
第六条 《标准》测试项目为六项,分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选测项目,由体测中心在测试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1. 必测项目三项:身高、体重、肺活量
2.选测项目三项:
①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选测一项。
②坐位体前屈、掷实心球、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握力体重指数,选测一项。
③50米跑、立定跳远、跳绳、篮球运球、足球运球、排球垫球,选测一项
第四章测试与评分标准
第七条测试前各单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提高测试时间的利用率,保证测试效果。
第八条《标准》的各项测试方法均按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九条《标准》的测试每学年测试工作在体测中心统一安排下,由体育教师负责组织测试;校医务室负责现场医务监督和指导。测试一般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测试过程中必须保证秩序,测试数据和记录要准确无误,测试、记录、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在测试结果上签字。
第五章等级评定与登记
第十条各测试项目成绩由体测中心汇总,并按照《标准》的要求评定成绩,确定等级。各个测试项目的得分之和为最后得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一条《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并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50分以下学生不能正常毕业。
第十二条每年测试的原始数据和统计资料由体测中心妥善保存,专人负责收集、保存成绩登记表和统计资料,并定期归入学院的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学生测试项目的成绩、得分、评定等级由体测中心负责登记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上,并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在毕业时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三条《标准》测试成绩不合格者,在本年度准予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则本年度年评定等级不及格。
第十四条测试成绩、评定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学生,以便指导学生科学、合理的锻炼。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学生达到《标准》合格者,方可参加评优、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六条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填写《免于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并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相关部门核准后,可免于执行《标准》。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于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认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第十七条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个小时者,奖励5分,计入学年《标准》总成绩。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1.评价指标中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由体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